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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4 来源: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点击数:


各地(市)教育局、西格办办公室,各高等院校,厅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各内地西藏班(校):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西藏教育学科实际,我厅现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3月15日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是指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用于资助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教育科学繁荣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应当以出优秀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课题责任单位是课题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预算和指导绩效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七条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发展规划、组织课题研究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检查、指导、宣传等工作,组建教育科学专家库,并负责聘请专家开展立项评审、结题鉴定工作。

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年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和优秀成果评选等工作,并确定各类课题的资助额度。

第九条 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与课题负责人共同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经费设立标准与支付

第十条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资助经费标准为:重大课题资助经费为10—30万元;重点课题资助经费为5-8万元;一般课题资助经费为2-3万元;青年专项课题资助经费为1-2万元;单位资助课题由课题责任单位负责支付课题研究经费,不得少于1万元。

第十一条 西藏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性支付制度。拨付方式为:由自治区教育厅一次性下拨至各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

课题经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优秀成果的奖励经费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课题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十三条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纳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西藏及港澳台专家来西藏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自治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课题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课题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课题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课题评审费包括:评审专家劳务费、工作人员劳务补助、课题重复率检测费、评审稿印刷费、邮寄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课题评审费的使用标准为:

(一)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为:立项评审每项150元,从教科院教研经费中列支;结题鉴定评审每项2000元(包括课题研究成果首次鉴定费1200元、二次鉴定费800元),从课题负责人课题经费中列支。

(二)外聘专家食宿费和交通费。按照《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凭据报销。

(三)工作人员劳务补助。包括在课题评审中负责重复率检测、联系评审专家、为专家送取评审材料、统计评审结果、联系并布置评审场地、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补助。

劳务补助分立项、开题、中期审核和结项四个阶段进行补助,每阶段每人补助金额100元。

(四)其他费用。包括重复率检测费、评审稿印刷费、邮寄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报销。

第五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和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课题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课题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二十条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预算经责任单位、地(市)教育局或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审核通过后,课题资助经费将拨付至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跨单位合作的课题,确需外拨经费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经费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课题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经费。

第六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课题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课题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地(市)教育局科研管理部门或各高校等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课题预算总额的。

(二)原课题预算未列示外拨经费,需要增列的。

第二十四条课题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地(市)或直属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四)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课题预算调剂事项申请。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中的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经费的课题,外拨经费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课题负责人汇总编制课题经费决算。

第二十七条 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经费可用于课题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课题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课题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课题的结余经费和因故被撤销的课题的已拨经费,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课题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课题负责人使用课题经费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课题经费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课题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经费使用等管理权限。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课题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经费使用绩效评价,保障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责任单位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课题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课题经费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课题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三十二条 各地(市)教育局、各高校等委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课题负责人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三条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建立课题经费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课题经费使用效益评估。

第三十四条 建立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课题经费管理的职责,课题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课题信息并认真遵守课题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课题预算、预算调剂、决算、课题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经费、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于被终止或撤项的课题,责任单位必须协助退回相应经费,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退回的,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课题申报并撤销课题相关管理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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