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结题鉴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教育局、西格办办公室,各高等院校,厅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各内地西藏班(校):
为了改进和规范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推动产生更多优秀成果,促进我区教育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2017年7月修订)》《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西藏教育学科实际,我厅现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鉴定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3月15日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鉴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健全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机制,提高课题研究成果质量,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2017年7月修订)》《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题。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委托课题和单位资助课题成果的最终鉴定工作。
第三条 课题成果鉴定后,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进行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转化工作。
第四条 课题结题鉴定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课题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结题鉴定的质量关。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先提交并通过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正式公开出版。
第二章 成果要求
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委托课题、单位资助课题的著作成果鉴定时须提交书稿和出版合同,鉴定通过后方可公开出版。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终止课题,追回已拨付的结余经费,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二)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委托课题应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至少提交1篇决策咨询报告。
(三)一般课题应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至少提交1篇决策咨询报告。
(四)青年专项课题应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至少提交1篇决策咨询报告。
(五)单位资助课题应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至少提交1篇决策咨询报告。
第七条 专著或论文发表须独家注明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课题类别 课题名称 课题立项编号”。没有注明或注明多家资助机构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至少为一篇代表作(著作、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与研究主题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九条 研究成果必须源自课题研究,其他不相关的研究成果不作为课题最终研究成果。
第十条 提交鉴定成果前须在本单位或本区域举行成果公开报告会,听取同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所有课题申请结题鉴定均须填写《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提交研究总报告和成果公报。
第三章 免于鉴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不同类别课题的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一般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课题获得自治区级、部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自治区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或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北大版核心或南大版核心或科技版核心或武大版核心或人大复印资料)发表或转载,并有唯一明确标识;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
奖项须为政府所颁发,包括: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自治区教学成果奖、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项名称应与课题名称对应,课题负责人须为获奖项目第一人。
(二)重大课题、重点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或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北大版核心或南大版核心或科技版核心或武大版核心或人大复印资料)发表或转载,并有唯一明确标识;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所提交的决策咨询报告如被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的《西藏教育成果公报》采用并获领导批示的,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第十四条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要说明理由,并寄送相关证明材料及发表或转载文章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章 鉴定标准与方式
第十五条 对研究成果从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等五个方面进行等级分类评价,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结果,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六条 采取会议集中鉴定或通讯鉴定的方式,个别确需进行单独会议鉴定的课题,须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经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建立鉴定专家资源库,由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鉴定专家组织鉴定。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判断能力强。
第十八条鉴定专家应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课题研究成果,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参照《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评估参照指标(试行)》,对研究成果提出鉴定意见。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分别提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成果等级、提出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综合判定课题鉴定的等级。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专家集体评议,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提出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及鉴定等级。
第十九条每项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该课题鉴定专家,同一单位参与同一课题鉴定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条 课题成果首次、二次鉴定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所在责任单位从课题经费中支付给鉴定专家。
第二十一条 鉴定工作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建立鉴定专家信誉制度,表彰信誉良好专家,及时淘汰信誉不良专家。
第五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向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鉴定材料电子版1套。每套材料包括:《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立项通知》、《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开题报告》、《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中期报告》、《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预算、变更与实际开支登记表》。待鉴定正式通过后,在报送纸质版1套。除著作外,每套鉴定材料须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成册。申请免于鉴定的,须报送鉴定材料2套。免于鉴定申请未获批准的,重新报送上述鉴定材料。
第二十三条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鉴定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即组织鉴定,鉴定工作原则上半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四条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审查通过的课题进行鉴定。第一次鉴定未通过并在研究期限内的,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鉴定意见反馈给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第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终止课题。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逾期不申请二次鉴定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二次鉴定权利。
第二十五条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鉴定结果及课题成果,接受社会监督。课题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3名以上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请,经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支付。同一课题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结题材料完备并通过鉴定的课题,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课题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寄发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七条 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在结题鉴定后,应在一年内提交已公开出版的著作,未能按时提交的,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西藏自治区教育厅yb体育官方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