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录取的。
第三章 补助项目与标准
第七条 补助项目
对在区外就读的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就读高校收费标准执行免费教育政策,即免除学费、住宿费、书本费。
第八条 补助标准
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免费教育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地区、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一)在区外就读的建档立卡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在自治区承担的基础上,差额部分由地、县两级财政按照三七比例实现兜底补助,地区承担差额部分的30%、各县承担70%。
(二)各县教育局负责收集本县在区外就读建档立卡大学生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缴费清单(复印件);书本费无法确定收费标准的,按照每生每年400元标准执行。
“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学业)奖学金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
我地区生源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6所部属师范大学就读的公费教育师范生,不享受本政策。符合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大学生”,按照“就高”原则,优先享受本政策,不重复享受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或同类政策。
第四章 资金渠道与拨付
第九条 资金来源渠道
地、县财政局设立“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补助政策专项资金”单独列算,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正常的教育经费,不得从本地财政投入的教育经费(支教资金)中支出。
因识别不准、动态调整不及时等各类因素造成“建档立卡大学生”错报、漏报情形的,所需资金由各县自行解决。
第十条 资金拨付方式
(一)自治区区内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直接下达至区内各高校,地、县两级不再对区内学生进行补助;区外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地(市)财政局、教育局,30日内完成地区级资金配套,并将区、地两级资金一同拨付至各县。
(二)各县收集在区外就读建档立卡大学生缴费单据后,精准测算差额资金,在收到地区下达资金后60日内完成本级资金配套,并将区、地、县三级补助金统一一次性兑付给受助对象。
第五章 认定方式与补助年限
第十一条 补助对象认定
各县教育局统筹协调本县“建档立卡大学生”信息统计和审核工作。具体流程:乡(镇)一级负责精准统计辖区内“建档立卡大学生”信息(依据《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基本信息采集表》收集整理),于当年9月30日前报送至县教育局;县教育局会同县扶贫办、民政局对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报地区教育局;地区教育局会同地区扶贫办、民政局复审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二条 享受补助年限
(一)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阶段学制年限给予补助。
(二)执行对口高职“3 2”(中专3年、大专2年)、“1 1”(中专1年、大专1年)、“1 1”(大专2年,其中一年顶岗实习)等培养模式的,分别按照相应的大专学制年限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三)就读预科班的学生,财政补助免费教育补助资金按预科1年及转正后的相应学制年限计算。
(四)如有其他学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的(如学业不达标,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即留级生),所超出的学制年限不再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第六章 日常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负责政策宣传、组织审核、资金测算、资金划拨和发放、信息报送等。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及清算;
扶贫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身份进行审核,并对数据精准性负责;
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身份进行审核,并对数据精准性负责。
第十四条 地、县两级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等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同类补助政策、整合同类补助资金,严格资格审核,杜绝重复补助和虚报冒领,切实使有限的补助金用到更多需要补助的学生身上,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县要建立完善贫困大学生补助情况的公示制度,补助名单要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贫困大学生补助档案资料,并将档案资料印发至乡、村两级,建立县、乡、村三级补助台账,由乡扶贫专干将补助信息记入贫困户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地县两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整合至其他资金中使用。并随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资金兑现不及时等侵占学生利益行为的,按照财经纪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取消受助资格
(一)休学,自休学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各地通过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进行界定)。
(二)退学,自退学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各地通过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进行界定)。
(三)其他情形(如开除学籍、意外死亡)不再继续就读的,自情形发生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各地通过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进行界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执行情况纳入脱贫攻坚相关目标考核考评范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地区教育局、地区财政局、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县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县级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并报地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地区及各县贫困大学生一次性补助办法不再单独执行。2017年12月印发的《阿里地区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试行)》(阿脱贫指﹝2017﹞152号)同时废止。